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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伤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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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赔偿标准

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一级至四级残疾: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1)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

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四、职工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温馨提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一至四级)材料:【】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五至十级)材料:【】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工亡)材料:【】

办理流程

(1)工伤职工携带工伤待遇核发业务所需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其单位。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火炬开发区人社分局

通讯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康泰路2号

联系电话:(0760)85335323

石岐区人社分局

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康华路30号

联系电话:(0760) 2332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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