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
电话:%u0038%u0038%u0033%u0031%u0034%u0038%u0030
律师业务范围:综合咨询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中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中山二路柏苑新村水仙阁3号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政府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政府出资设立,日常经费由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公务员管理。本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中山市司法局和中山市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所主要承担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符合法律援助的各类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五)接受政府和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政府和符合法律援助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章 开办资金数额、来源第七条 本所由市政府出资,提供近300M的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活动经费由财政核拨。第八条 本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章 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 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第十条 律师会议行使以下权利:(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二)决定律师的业务分工;(三)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四)决定本所的重大业务开支;(五)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六)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七)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八)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一条 律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律师会议做出各项决议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师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律师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1月和7月;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律师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本所的其他律师代为行使职权。第五章 主任的职责第十三条 本所的法定代表人是主任。主任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须报市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律师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聘任和解聘本所部门负责人;(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第十五条 本所设副主任2人,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市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第十六条 主任任职期限内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律师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决议并报市司法局批准,可以罢免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律师享有的权利:(一)参加律师会议,按照本所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担任本所及各分所、各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四)监督本所的财务和律师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查阅本所的财务帐册和资料;(五)监督本所主任的工作;(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职;(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律师承担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二)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三)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四)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五)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六)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七)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八)依法对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九)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律师提出辞职申请,须在本所工作满五年;未经批准自动离职的,应向市司法局交纳培训、进修费各五万元。第七章 分支机构和聘用律师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可实行专业化分工,并设立相应机构。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适当时期,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地区外设立分支机构,聘用专、兼职律师。第八章 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所律师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办理有关手续、统一登记;任何执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 本所公共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私分、挪作他用。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五条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一)政府决定撤销;(二)被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吊销执照;(三)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撤销。第二十六条 本所依法撤销后,应成立清算组,对本所的财产进行清算。第二十七条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 本所终止后,应当依法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公共财产收归国有。第二十九条 本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本所报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您可以坐车到朗晴轩、大东裕大厦等站点,经过该站点的线路有036路、030路、035路;附近标志性建筑有洣哆教育(博爱五路)、天睿艺术培训中心、莱斯国际教育(博爱五路)、鸿博教育等;中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电话:%u0038%u0038%u0033%u0031%u0034%u0038%u0030